外资企业审批
(包括外资企业审批、外资企业年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审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审批)
外资企业审批
1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修订,全国人大)第一条、第三条、第 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4月修订,全国人大)第二章第七条至第十七条;
(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商务部);
(4)《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03年制定,商务部);
(5)《公司法》(2004年8月修订,全国人大)
2、法定条件
依照全国人大2000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为扩大对外经贸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三条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按照商务部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企业由呼伦贝尔市商务局审批。
3、申请人应报送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有设备进口的企业由自治区商务厅批复);
(2)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名单及个人简历、身份证、委任文件;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
(6)拟设立外资企业设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8)法律规定的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申请人同时应提供:呼伦贝尔市工商局的《名称预核准单》
4、办理程序
| 程序 |
承办 |
岗位职责及权限 |
工作日 |
1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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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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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当场受理,并填写《外资企业审批表》,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并转入审查程序。对不符合标准的打印不受理通知书告知申办人,申办人补齐资料后再受理。 |
0.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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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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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外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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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审核标准进行审查。凡符合外资企业设立标准的,填写《外资企业批准文号申请表》,向商务厅申请核准编号,并报送主管领导,转入审定程序。 |
3 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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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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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外资企业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转入制作证书、打印文件阶段。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并由窗口向申请人反馈意见。 |
0.5个
|
4 制作证书
打印文件 |
审批中心商务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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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工作标准进行证书和批准文件的打印制作。对符合条件的,取得商务厅证书编号后打印证书,并印发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由窗口打印不予许可通知书,通知申办人 |
0.5个
|
5 发证并告知 |
审批中心商务局窗口 |
通知申办人办理结果,并将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投诉电话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
0.5个 |
档案管理:审批工作结束后,市商务局外资科将申办人报送的文字材料以及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整理归档,每月汇总一次。
5、办件类型:承诺件。
6、办理方式:承诺办理。
7、办理时限:法定时限为9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8、收费项目:无收费。
9、有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市商务局申请,无数量限制。
10、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变更与延续
《外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经营年限为证书的有效期限。外资企业的变更与延期,依照全国人大2001年4月修订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七条及第十二章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外资企业年检
按照商务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文件规定,外资企业每年4月—5月参加联合年检,联合年检单位由商务局、工商局、外汇管理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海关组成。
外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联检报告书》正本3份,复印件7份;
2、批准证书副本及副本复印件1份;
3、营业执照副本及副本复印件4份;
4、《验资报告》及复印件4份(仅限在本年度出资企业提交);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及资产负责表、损益表各4份;
6、财政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1份;
7、企业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2份;
8、外汇登记证及外汇帐户开户通知书企业留存联;
9、国、地税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1份;
10、税务登记表及复印件1份;
11、报关注册登记证正本及全部报关员证件;
12、企业进出口报关业务情况表(由海关提供)。
年检办法为:外资企业准备好相应的文件后,依照当年年检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参加年检。
13、联系方式
窗口电话:0470—8290489
投诉电话:0470—8296916??? 0470—8296917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审批
1、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3)《公司法》;
(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5)《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2、办理程序:
(1)呼伦贝尔市发改委立项、可研批复(有设备今后自治区办理);
(2)呼伦贝尔市工商局名称预核准;
(3)呼伦贝尔市商务局窗口审核批复企业合同、章程;
(4)呼伦贝尔市技术监督局赋予企业组织码;
(5)呼伦贝尔市商务局发放批准证书;
(6)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办理组织码证、财政登记、海关登记(涉外进出口企业)、外汇登记、中行开户。
3、办理方式:承诺办理
4、办理条件:外国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
5、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无收费
7、服务承诺? 违诺责任:
8、申报材料:
(1)立项、可研批复文件;
(2)企业设立申请文件;
(3)外资企业合同、章程;
(4)中外各方董事会成员名单、简历、身份证、委任文件;
(5)外商登记证明、资信证明、中方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
(6)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意见;
(7)法律规定其他材料。
外资企业年检
按照商务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文件规定,外资企业每年4月—5月参加联合年检,联合年检单位由商务局、工商局、外汇管理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海关组成。
外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联检报告书》正本3份,复印件7份;
2、批准证书副本及副本复印件1份;
3、营业执照副本及副本复印件4份;
4、《验资报告》及复印件4份(仅限在本年度出资企业提交);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及资产负责表、损益表各4份;
6、财政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1份;
7、企业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2份;
8、外汇登记证及外汇帐户开户通知书企业留存联;
9、国、地税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1份;
10、税务登记表及复印件1份;
11、报关注册登记证正本及全部报关员证件;
12、企业进出口报关业务情况表(由海关提供)。
年检办法为:外资企业准备好相应的文件后,依照当年年检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参加年检。
13、联系方式
窗口电话:0470—8290489
投诉电话:0470—8296916??? 0470—8296917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审批
1、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3)《公司法》;
(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5)《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2、办理程序:
(1)呼伦贝尔市发改委立项、可研批复(有设备今后自治区办理);
(2)呼伦贝尔市工商局名称预核准;
(3)呼伦贝尔市商务局窗口审核批复企业合同、章程;
(4)呼伦贝尔市技术监督局赋予企业组织码;
(5)呼伦贝尔市商务局发放批准证书;
(6)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办理组织码证、财政登记、海关登记(涉外进出口企业)、外汇登记、中行开户。
3、办理方式:承诺办理
4、办理条件:外国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
5、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无收费
7、服务承诺? 违诺责任:
8、申报材料:
(1)立项、可研批复文件;
(2)企业设立申请文件;
(3)外资企业合同、章程;
(4)中外各方董事会成员名单、简历、身份证、委任文件;
(5)外商登记证明、资信证明、中方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
(6)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意见;
(7)法律规定其他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审批
1、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公司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国家外经贸部、国家工杉篙内总局2000年第6号令。办理方式:承诺办理
2、办理程序:
(1)呼伦贝尔市工商局名称预核准;
(2)呼伦贝尔市商务局窗口审核批复企业合同、章程;
(3)呼伦贝尔市技术监督局赋予企业组织码;
(4)呼伦贝尔市商务局发放批准证书;
(5)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办理组织码证、财政登记、海关登记(涉外进出口企业)、外汇登记、中行开户。
3、办理条件:符合法律条件投资型外资企业收购国内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
4、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无收费
6、服务承诺? 违诺责任:
7、其他:申报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再投资决议;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4)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5)外商投资企业交纳所得税或所得税减免的证明材料;
(6)企业设立申请文件;
(7)新企业合同、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简历、身份证、委任文件;
(8)企业设立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意见;
(9)法律规定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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